立案證書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187815號
 
本會會址:高雄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60號13樓之2     
電話:(07)561-4646    
手機:0982-21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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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萬華會址:台北市萬華區青年路152巷20號7樓
電話:(02)2339-4267
手機:0926-00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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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同會址:台北市大同區平陽街23號6樓
電話:(02)2339-4267
手機:0921-192-468
Line ID:0921192468
 
桃園會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一段83號12樓之1
電話:(03)322-8805
手機:0985-239-398
Line ID:033228805
 
台中會址:台中市西屯區四川路87巷19號
電話:(04)2312-7372
手機:0973-533-715
 
台中東區:台中市東區大智路471巷9號
電話:(04)2280-0814
手機:0977-3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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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章程
 


本會簡介

中華民國消費者健康安全協會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所設定,依法設立之合法的人民團體,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由產、官、學及各界菁英,於民國 95 年籌組成立,並蒙行政院長賀電祝詞,立法院王院長、考試院姚院長,惠賜墨寶,賀詞祝「會務昌隆」,國民黨馬主席、民進黨游主席、親民黨宋主席,祝賀本會「健康至上,民生第一,消費權益,同心協力」及北、高兩院轄市長謹祝,「惠澤人群」,本會之成立,可謂冠蓋雲集,深獲各界好評。

  根據章程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品質、價格標示及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消費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三、定期舉辦優良企業選拔及表揚活動。

本會屬性為保護消費者之社團,肩負起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橋樑任務,並協助企業主持優良商品或服務推薦給廣大消費群,因此每年舉辦之金字招牌優良企業甄選活動,能促進企業體研發、創新、致力品牌形象以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初衷,本會所頒發之獎項認證,無疑為企業加持一大助力,並為「造福社會,嘉惠人群」之最佳註解。

  本會依法得對消費市場上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標示及內容具有調查之責任,同時可針對商品之優劣具體比較及發表。因此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可發行保消費者刊物,如每年發行「優質企業專輯」以供消費者選擇之標準,以及優良企業選拔及表揚活動,可為企業體之商品或服務具有加乘效果,一來使消費大眾具有選擇之依據,二來使優良企業之優質產品深具信賴感,自然而然淘汰市場上之黑心產品,因此廣受各大中、小企業之熱烈參與,並博消費大之信賴,更進而達到行銷之目的。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消費者健康安全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並以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為最高原則;鼓勵製造商品及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商品及服務進入市場時,能確保產品之安全性,本會可作為企業體及消費者之最佳溝通平台。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 「會 (社)」或 「縣(市) 會(社)」。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品質、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三、定期舉辦優良企業選拔及表揚活動。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年滿 20 歲具有消費者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隻宗旨之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 ,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始聘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捐款,促進會務進行,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用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拾伍人、監事伍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伍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末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11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